2020-02-26
2月1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施行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指出:个人有隐瞒病情、在疫情严重地区旅居、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等情况,或者有逃避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行为的,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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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6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决定》还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疫情传播的隐患和风险。接受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疫情信息,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和防控工作的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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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在10号、12号、13号公告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对入哈返哈人员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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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0
针对特殊时期企业租金负担压力大,资金周转困难的现实状况,市农业农村局前段时间向全市村集体发出《同舟共济 共克时艰 致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减租倡议书》,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采取多元化、科学化、人性化的减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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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0
2月13日,郑州市发改委(市信用办)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信用相关政策的通知》,为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市信用办将依据相关规定,对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郑州市社会信用相关政策进行明确,凡是在防控疫情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企业,将获得良好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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