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职能,激发市场创业创新活力,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与《条例》3月1日同步施行。现就《实施细则》有关问题进行以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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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8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进一步优化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推动低风险类别食品生产许可更加高效便捷,根据《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及《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在自贸试验区内,对低风险食品类别生产许可新办、变更、延续及注销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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