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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简称电子商务法)在经过多次修改后,终于获得通过,并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是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的一部专门法律,也是电子商务信用建设的一座里程碑。说它是一座里程碑,是因为它意义重大。作为一种新的经济业态,电子商务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2017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高达29.16万亿元,在引领数字经济、促进全面开放、推动深化改革、助力乡村振兴、带动创业创新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数字经济中发展最活跃、最集中的部分。电子商务法的正式施行,标志着在这一对国计民生有着重要影响的经济领域,正式进入全面有法可依的时代。说它是一座里程碑,是因为它勇于创新。电子商务法规范的是一个最富有创造性的行业,这意味着它本身也要充分体现创新性。在媒体对电子商务法关注的亮点中,我们看到的是一个个创新点——如在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方面,“刷好评”被严禁;在利用大数据占有优势方面,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杀熟”被明令禁止;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很多近年来刚刚出现的问题,都在立法中得到了体现,而且法律的规定既有灵活性,又有灵活性。如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个人卖点“自家土鸡蛋”啥的,就可以除外。这样的法律创新,充分体现了立法者对电子商务发展状况的熟稔。说它一座里程碑,是因为它兼顾了各方利益。在多年的电子商务信用建设实践中,权益不明确,责任不清晰等问题始终困扰着各方主体,尤其是在消费者受到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时,板子该怎么打,始终存在着争议。而其中的一个重要矛盾就是,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商家欺诈售假时,平台到底要不要或者说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平台责任太轻,消费者不满意,认为得不到保障;平台责任太重,又不利于这一经济业态的长远发展。最终,电子商务法第38条提到,“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相应的责任”这一表述,与前几稿中的“连带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相比,更加兼顾了各方的利益,体现了法律应有的平衡性。说它是一座里程碑,还因为它影响深远。与传统经济业态不同,电子商务从它的诞生之日起,就充满了未知和变化。甚至在今天,它的经济模式还在不断的创新之中。对于这样一种充满变化的新生事物,能不能用法律予以规范,很多人是抱有疑虑的。在实践中,我们看到,从2013年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牵头开展电子商务立法,到2016年12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到草案审议通过,这一法律的出台可谓经过了极其慎重的讨论和推敲。草案的初稿,即是起草组在选定电子商务立法十六方面重点课题进行研究,提交的30多份有份量、有深度的研究报告基础上形成的。这不但是对一种新的经济业态的高度负责,也为未来对新兴经济业态的法律规范提供了一个好的参考范本。9月1日,是全国中小学校的开学日,在这一天,电子商务法迎来了它的正式实施。虽然我们无法知道这是否只是一个巧合,是否寓意着法制建设将掀开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崭新一页,但我们相信,只要在实践中继续贯彻促进发展、包容审慎、平等对待、均衡保障等原则,电子商务法一定会在未来的一次次大考中取得优异的成绩。多年以后,人们在回顾这一天时,仍旧能够自豪地说,电子商务法不但是电子商务信用建设的一座里程碑,更是立法的一座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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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日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获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等六部门近日印发《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规范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保障住房租赁各方特别是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意见突出问题导向,强化有效监管,将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成果制度化、常态化。  一是加强从业主体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在经营范围中注明“房地产经纪”或“住房租赁”,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二是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房源信息应当满足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网络信息平台应当核验房源信息发布主体资格和房源必要信息。  三是规范租赁住房改造行为。各地制定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依法依规改造为租赁住房的政策。改造房屋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四是防范住房租赁金融风险。对住房租金贷款业务的贷款期限、贷款额度作出明确要求。加强对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经营模式的高风险住房租赁企业监管。  五是建设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其他租赁需求旺盛的城市应当建设完成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平台应当具备机构备案和开业报告、房源核验、信息发布、网签备案等功能。  六是建立住房租赁常态化管理机制。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银保监、网信等部门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建立多层次住房租赁纠纷调处机制。  近年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为解决新市民住房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住房租赁市场还存在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恶意克扣押金租金、违规使用住房租金贷款、强制驱逐承租人等问题,侵害租房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六部门强调,各地要以意见出台为契机,把“当下改”和“长久立”结合起来,坚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银保监、网信等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加大监管力度,持续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不断优化住房租赁市场环境,让群众租房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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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副部长辛国斌近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说,我国将加强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力度,对推动清欠工作不力的加大问责,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当前,一些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在发展中遇到一些困难。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大型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行为,对企业的资金周转、经济效益带来了负面影响。我国高度重视,要求抓紧开展清欠专项行动,切实解决政府部门和国有大企业拖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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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住建部下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指出,将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将工程质量违法违规等记录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  意见指出,将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制,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其中,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  在招标方面,完善招标人决策机制,进一步落实招标人自主权,在评标定标环节探索建立能够更好满足项目需求的制度机制。简化招标投标程序,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和异地远程评标,严格评标专家管理。强化招标主体责任追溯,扩大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环节的规范应用。严厉打击围标、串标和虚假招标等违法行为,强化标后合同履约监管。  同时,建立健全缺陷建材产品响应处理、信息共享和部门协同处理机制,落实建材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终身责任,规范建材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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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了《电子商务信用》等515项国家标准。这些国家标准涉及信息技术、物品编码、公共安全、日常消费、空间探索等众多领域,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与百姓生活紧密相联。其中,在信息技术方面,围绕物联网部件的互联互通、可靠性和稳定性,批准发布了《物联网总体技术智能传感器接口规范》等19项国家标准。在这19项标准中,包括《电子商务商品口碑指数评测规范》和《电子商务信用》系列国家标准,这一系列标准为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和管理,优化电子商务环境,打造电子商务品牌提供有力支撑。在物品编码方面,针对当前二维码在应用中出现的数据格式不统一、二维码乱码、无法识读,以及二维码应用安全等问题,本次批准发布的《商品二维码》国家标准,规定了商品二维码的数据结构、信息服务、二维码符号及其印制质量要求,明确了商品二维码符号的码制、尺寸、位置等技术指标。该标准的发布实施对于促进我国流通领域二维码的推广应用具有重要意义。此外,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还发布了10项国家标准的英文版,涉及LED节能照明、高压直流电输电设备、海水淡化以及工业车辆等对外经贸合作的重点领域,对于服务“一带一路”战略、推动中国产品、装备走出去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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