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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市场物价稳定,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下,厦门市药学会、厦门市医疗器械协会日前联合向各药品零售企业发起“疫情防控、稳价保供”承诺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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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4日,成都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梁其洲参加了成都电视台节目,就金融业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等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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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不信者,行不果!不讲诚信将处处受限!”11月29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后,不少与会者发出如此感叹。  “《条例》在审议过程中,注重采纳社会各方建议,比如增加第三方制约机制、增加对滥用职权行为作出处罚条款等。”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新民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说,我国家目前尚未出台社会信用方面的法律,这也是河南省首次在社会信用领域立法,历经省人大常委会三审才获得通过,《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守信者享受公共服务更便利  “如果被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将会得到更多的支持和便利。这种激励的导向性作用太大了。”11月30日,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嘉军谈及感受时说。  《条例》明确规定,对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在实施行政许可中,应当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列为选择对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给与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日常监管中减少检查频次;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给予支持和便利;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优先推荐评优评先等。  认定失信行为有据可查  “哪些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针对社会各界关心的话题,《条例》明确,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领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内幕交易、逃套骗汇、恶意欠薪、组织传销等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妨碍社会治理的行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广告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在国家教育考试、国家工作人员选拔考试、国家职业资格考试中作弊、抄袭剽窃他人科研学术成果等严重违背教育和科研诚信的行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并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通过网络、报刊、信函等方式,诋毁、破坏他人声誉、信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伪造公文、证书、印章等方式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社会保障等严重失信行为等。  “上述这些行为可以作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依据。”王新民说。  对违反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信用主体,《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以下惩戒措施: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在财政资金资助等政策扶持中,作相应限制;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化措施;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有关规定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等。  社会信用信息及时披露  “信用信息如何披露?”针对这一热点,《条例》明确,社会信用信息通过公开公示、政务共享、授权查询等方式披露。《条例》规定,信用主体守信信息可以长期公示,信用主体的失信信息披露期限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最长不超过五年,超过披露期限的转为档案保存。同时,信用主体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其失信信息披露期届满尚未被移除名单的,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延至被移出名单之日。法律、法规对社会信用信息的披露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呢?”对此,《条例》明确在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内,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者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者公共信用提供单位应当1个工作日内修复。  《条例》明确,适用简易程序对自然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信用主体有异议可申请核查  王新民介绍说,在审议过程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是由相关认定机关或者组织认定的,当信用主体有异议时,还是由认定机关或者组织核查处理,缺少第三方制约机制。  “上述建议被采纳。”王新民说,《条例》明确,未经依法确认的水电气暖、通信、有线电视、网络等公共事业以及物业管理欠费信息,不得作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  拟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履行事前告知程序。告知内容包括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依据、理由、惩戒措施,异议申请的权利等。有异议的,由认定机关或者组织核查处理。信用主体对认定机关或者组织核查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条例》明确,省、省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向信用主体免费提供自身社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信用主体认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披露、使用等过程中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如需向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接到核查通知的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核实后的信息记录同步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公职人员“误伤”信用主体应追责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不会出现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现象?”有一些公民担心,如将不应当列入“黑名单”的信用主体列入“黑名单”,损害了公民合法权益,造成“误伤”,对此行为应当进行处罚?  对此,《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将不应当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应当立即从名单中予以移除,给信用主体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同时明确,信用主体违背信用承诺取得行政许可的,由行政许可机关处以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信用主体未被信用承诺获取非法收益的,由县级以上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收益。并处非法收益3至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对评估机构、鉴定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房地产中介等中介服务机构相关行为进行约束,规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开展诚信教育、促进社会诚信建设。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有违法采集、获取、出售社会信用信息等行为,由县级以上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诚信是一种美德,也是需要人人遵守的社会规则。”王新民说,《条例》的出台,将结束河南省信用工作无法可依的被动局面,对规范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必将推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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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持续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工作,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制定《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省级联合奖惩措施清单,会同省有关单位先后签署44个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  近日,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全省已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归集16个市、47个省有关单位近15亿条信用信息,其中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40.46万条。省发展改革委还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政府机构、涉金融、电子商务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纳入治理范围的170起案件和236家企业全部按要求完成整改。  同时,安徽省发展改革委通过推动各地各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资金安排、银行贷款、高消费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惩戒。2018年,安徽省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27.6万人次,限制乘坐飞机21.5万人次,限制乘坐高铁动车7.8万人次。  据了解,在联合惩戒机制推动下,2016年以来,安徽省有7.6万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偿还债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下一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方面,加快构建和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发挥失信联合惩戒有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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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广州市范围内的虚假诉讼监督案件量不断增长。2018年1月至2019年11月,广州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办虚假诉讼监督案件125件,办结79件,提起监督意见39件,挽回经济损失约1.6亿元。  12月12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打击虚假诉讼专题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了广州市检察机关打击虚假诉讼工作情况。广州市检察院表示,如果有群众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虚假诉讼的侵害,可随时拨打检察机关12309举报热线,也可以通过来信来访的方式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或进行举报。  现象虚假诉讼“发现难”易发生在财产类案件  据介绍,在自身权利受到损害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成为大家越来越倾向的方式。不过也有一些不法分子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的方式,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途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牟取个人非法利益,这就是虚假诉讼。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周虹介绍,虚假诉讼基本发生在财产类案件中,其中以民间借贷、商品房买卖、离婚财产分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资不抵债企业的财产纠纷最为常见,当事人往往希望借此类案件的起诉获得法院对财产权利的确认或变更,继而达到转移财产或规避法律责任的目的。  虚假诉讼有哪些特点?周虹分析说,虚假诉讼有“三假”,起诉事实假、证据材料假、法律关系假。  首先,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虚假诉讼行为人会首先从自己熟悉和信任的人中寻找“合作对象”,便于双方进行密切配合,以确保虚假诉讼能够达到其预期结果。  “因此,虚假诉讼多发于关系较密切的当事人之间,主要为亲属、朋友、关联企业等关系。虚假诉讼的这一特点也成为虚假诉讼线索“发现难”的一大原因。  周虹说,在虚假诉讼中,当事人双方拥有同一利益诉求,共同制造没有实际利益冲突的虚假纠纷,会按照事先准备好的剧本提出问题和进行答辩,场面平和,过程顺利,目的是在较短时间内完成诉讼的各个环节,降低审判人员的审查力度。  记者留意到,该类案件还有一个明显特点,虚假诉讼当事人在获取生效裁判文书之后,会立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此达到迅速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目的。  变化涉“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成新动向  在新闻发布会上,周虹表示,虚假诉讼的制造手段日益多样,既有故意捏造事实直接提起虚假诉讼的,也有虚构纠纷假意达成和解骗取法院民事调解书的,近期结合涉“套路贷”诈骗案件甚至出现虚假诉讼团伙作案的新动向。  2019年4月29日,杨某东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主张唐某明诉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虚假诉讼。黄埔检察院立案后调查发现,该案原告唐某明在2019年3月28日同日还起诉了另外6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上述7件案均涉嫌为唐某明非法从事民间高息放贷而制造的虚假诉讼。  经核实,唐某明每借出1万元,就收取每月1000元至1500元不等的高额利息。在借款人还款数额远高于本金不愿再按月还息或无力支付高息后,唐某明即隐瞒借款人已还款的事实,向法院起诉。  2019年6月25日,黄埔区检察院以唐某明起诉的7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虚假诉讼,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驳回原告起诉。最终,黄埔区法院采纳了全部检察建议,对正在审理的7件案件均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同时,黄埔区检察院还发现了唐某明有实施非法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9月18日,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对唐某明的违法犯罪行为立案侦查。  黄埔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部长林兰告诉记者,认定的涉“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主要有两个“虚假”的标准,一是诉讼所指的民事借贷关系是虚假的,二是给付款项证据是伪造的或隐瞒真实资金往来证据。  在打击涉“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时,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主要体现在纠正错误的民事诉讼判决与监督查办虚假诉讼刑事犯罪两个方面。对于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发现确为虚假诉讼的,检察院通过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提出抗诉的方式,纠正错误的生效裁判。  成就两年挽回经济损失约1.6亿元  加大虚假诉讼打击力度,已经成为了广州市检察机关的重点工作。据了解,自2016年起,广州市检察院在全市部署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全市两级检察院都成立了以院领导牵头的专项活动领导小组,着力构筑虚假诉讼联合惩防体系,织密规制虚假诉讼行为的“法律监督之网”。  2018年1月至2019年11月,广州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办虚假诉讼监督案件125件,办结79件,提起监督意见39件,挽回经济损失约1.6亿元。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15条,公安机关立案侦查8件,法院作出虚假诉讼罪有罪判决2人。  为提高虚假诉讼监督工作质效,在内部配合方面,广州市检察院出台了《虚假诉讼线索移送协作机制》,加强刑检、民行、控告、侦查等部门间协作配合,充分集合各部门力量推动虚假诉讼监督。  2019年1月至11月,刑事检察部门移送线索的立案数,占全市检察机关虚假诉讼监督受案总数近40%。同时,广州市检察院还将成立广州检察机关虚假诉讼监督指挥协调中心,进一步强化虚假诉讼监督工作。  在外部协作方面,广州市检察院正在牵头制定广州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关于建立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该意见正在会签过程中。该实施意见成功会签后,将在全市范围内形成查办虚假诉讼的坚强合力,助力打击虚假诉讼驶入“快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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