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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工作举措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工作举措的通知

  •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
  • 发布时间:202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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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工作举措》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工作举措的通知

【概要描述】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工作举措》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分类: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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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
  • 发布时间:2021-10-27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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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

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工作举措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工作举措》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跟踪落实。主动对接国家有关部委牵头的工作任务,密切跟踪政策动向,及时做好衔接落实,确保各项工作部署在我省落地见效。

  二、强化工作调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对标国际一流、国内先进和等高对接长三角等工作要求,加强重点指标、重点任务精准调度,细化举措、倒排工期、压实责任,全面抓好落实,确保各项改革举措高质量落地见效。

  三、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明确统筹推进“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牵头部门,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加强协同配合、形成改革合力,一体化推进相关领域改革,抓好各项改革任务落地。

  四、及时报告进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请于2021年12月10日前书面报省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中取得的重大进展、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报告。

  联系人:姬卫国;电话:0551—62603230,传真:62601810,邮箱:ssyfbgs@126.com。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0月1日

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工作举措

  一、直面市场主体需求,创新实施宏观政策和深化“放管服”改革

  (一)继续围绕市场主体关切,科学精准实施宏观政策,落实好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和货币政策直达工具,并强化全链条监控。(省财政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审计厅、省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落实中央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有关部署,科学制定分配方案,及时下达相关资金,并根据直达资金监控系统提示的预警信息,督促市县认真核实整改,确保合规高效使用直达资金。(省财政厅牵头,省审计厅等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2.根据国家部署,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与征管操作办法同步发布、同步解读工作机制。升级优化征管信息系统功能,确保政策红利及时惠及市场主体。(省税务局负责)

  3.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落实好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双方自主协商确定本息延期安排,做好监测评估,防范政策执行中的道德风险和金融风险。(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在水、电、气、热、交通、电信等基础设施方面增加供给,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市场主体经营发展创造好的条件。(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根据国家部署,加快推进水、电、气、热、通信的报装、查询、缴费等业务全程网办,开展相关公用事业行业收费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2021年底前,完成年度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750亿元以上,加快实现全省“县县通”高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等单位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2.持续提升办电服务水平,2021年底前,实现合肥市、芜湖市全域用电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其他市城市地区160千瓦及以下、农村地区10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的低压非居民用户全过程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8个工作日以内。(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等单位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3.根据国家部署,开展物业指定代理商、限制用户选择运营商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进一步优化宽带接入和安装服务。重点整治基础电信企业擅自添加业务限制用户携号转网等,推动实现携号转网异地办、网上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好基本民生,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重点加强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住房等保障,完善失业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基本权益保障等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织密织牢社会保障“安全网”。(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加快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出台《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利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优化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程序,加快推进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质量。(省民政厅牵头,省残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2.研究制定我省贯彻国家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的实施办法,落实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办法、优化待遇申领程序。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制定快递、外卖送餐等新就业群体相关权益保障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建立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争取中央基建投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国家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牵头,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重视企业合理诉求,加强帮扶支持,让市场主体安心发展、更好发展。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加大政策宣介力度,优化政策落地机制,用好现代信息技术,努力使“人找政策”变为“政策找人”,推动惠企政策应享尽享、快速兑现。(各地、各有关部门负责)

  具体措施:

  1.2021年底前,制定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管理办法,运用大数据手段,精准推送税费优惠政策信息,便利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完善皖企服务云平台功能,提高政策精准推送能力,大幅提高企业政策知晓率。(省税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2.健全企业合理诉求解决机制,完善问题受理、协同办理、结果反馈等流程,杜绝投诉无门、推诿扯皮现象,有效解决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问题。(省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着力打造市场化营商环境

  (五)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着力推进涉企审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动态调整省市县乡各级权责清单中的行政许可事项。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着力推进照后减证并证,让市场主体尤其是制造业、一般服务业市场主体准入更便捷。动态优化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进一步降低就业创业门槛。(省委编办、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根据国家部署,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设定审查机制,对新设许可等行政管理措施从严审查把关,创新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式,依托省行政执法综合监督管理平台,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监督,并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作用。(省司法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2.根据中央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进一步梳理地方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动态调整省市县乡各级权责清单中行政许可事项,并相应调整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及实施清单,逐项明确设定依据、办理程序、有效期限等要素。根据国家部署,认真清理清单之外违规实施的变相许可。(省委编办、省政府办公厅、省数据资源局牵头,省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3.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可按照规定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财政厅等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4.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推进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有关工作,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的投诉渠道和处理回应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

  5.贯彻新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落实有关降低或取消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持续深化职业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完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部门衔接,扩大简易注销范围,使市场主体退出更顺畅,促进市场新陈代谢。(省市场监管局牵头,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合肥海关、省税务局等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全面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将非上市股份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市场主体纳入改革覆盖范围,注销公告从45天压缩至20天。建立容错机制,允许异常状态消除后的企业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试点开展“企业注销+行政许可注销”联动办理改革,探索对吊销未注销企业实施强制注销,健全完善个体工商户强制注销改革举措,多措并举畅通市场退出通道。(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2.根据国家部署,全面落实简化企业涉税涉费事项跨省迁移办理程序的措施办法,2022年底前,基本实现资质异地共认。推动落实长三角区域企业涉税涉费事项跨区迁移规程,大幅提升税务迁移便利化水平。(省税务局等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深化投资建设领域审批制度改革,精简整合审批流程,推行多规合一、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等做法,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推行告知承诺制,让项目早落地、早投产。(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根据国家部署,研究制定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管理制度性文件的配套举措,细化各阶段牵头部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管理职责,完善审批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提升审批服务效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2.根据国家部署,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外循环”“隐性审批”等问题的自查自纠,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前提下,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涉及的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以及不必要的专家审查、会议审查、征求意见、现场踏勘等环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3.依托省“皖事通办”平台推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系统等各相关审批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加快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审批数据共享。(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数据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着力完善政策、消除障碍、搭建平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注重运用税收优惠等普惠性政策激励企业研发创新。加大对“双创”的支持力度,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聚众智汇众力,提高创新效率。(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根据国家部署,进一步简化研发支出辅助账,认真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便利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做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培训和企业技术合同政策宣传,实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县(区)全覆盖。(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牵头,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加强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和培育等工作,落实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等举措,打造一批新动能培育的“双创”载体,制定并分批次实施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举措,加快培育一批深耕细分市场、掌握独门绝技、研制特色产品的“专精特新”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安徽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全省高校专利数据统计分析、汇总发布、筛选利用,及时发现潜在许可实施对象,加工标引符合我省战略新兴产业专利数据,构建高价值专利池,提高专利转移转化效率,服务各类企业。(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负责)

  4.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在确保有效监管前提下,提升人类遗传资源领域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为企业开展研发创新提供有利条件。(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包括国企、民企、外企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进行规范治理,清理纠正地方保护、行业垄断、市场分割等不公平做法。(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深入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化制度刚性约束,开展2021年全省公平竞争审查业务技能竞赛,参加长三角地区业务能力提升活动。依法查处平台企业垄断案件,围绕医药、公用事业、建材、教育培训等重点民生领域开展反垄断执法,严肃查处限制交易、阻碍商品和要素在地区间自由流通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聚焦房地产、保健市场、校外培训机构等行业和领域的仿冒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查办一批重点案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2.优化提升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功能,巩固完善市场主体数字证书(CA)全省互认,常态化开展省内远程异地评标,推进长三角区域内远程异地评标以及数字证书互认。健全机制办法,持续清理设定不合理评标标准及排斥外地企业参与公平竞争等行为,严厉打击借用资质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及时对市县两级现行招标投标制度规则类文件进行清理整合。(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坚持把“放”和“管”统一起来,把有效监管作为简政放权的必要保障。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综合监管、“互联网+监管”和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提高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开展“智慧化+信用化+网格化”三位一体新型监管机制试点,打造形成覆盖市场主体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链条、全周期监管闭环,实现监管职责明、企业底数清、信用画像准、处置流程畅,推动市场监管效能持续提升。(省市场监管局牵头,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2.及时组织对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情况开展“回头看”,分析查找风险隐患和监管漏洞,完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办公厅牵头,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3.落实国家有关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意见,优化完善全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将“双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与企业信用风险状况进行有机结合,推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应用常态化,提高监管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4.按照国家部署,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明确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机制和方式,打破部门界限,形成监管合力。(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政府办公厅牵头,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5.贯彻国家关于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有关部署,完善提升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功能,加强监管数据归集与治理,动态调整监管事项清单,及时处置风险预警信号。(省数据资源局、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办公厅牵头,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6.制定全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全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依法依规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依规采取适度惩戒措施,确保过惩相当。(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牵头,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等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7.进一步加大对违法互联网广告的查处、惩治力度。按照国家部署,推进平台交易规则、直播电子商务标准等研究制定,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健康发展。(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对涉及安全生产、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领域和事项,切实把好每一道关口,确保质量和安全。(省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按照国家部署,配合做好对注册地在安徽的指定认证机构的监督检查及重点领域获证产品抽查,在合肥、芜湖、滁州等市流通领域开展电线电缆CCC认证有效性抽查,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大对持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抽查力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加强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分析,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督促做好隐患排查及整改。(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开展疫苗(新冠疫苗)专项检查,强化防控医疗器械流通环节、网络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开展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实施工作。对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等疫情防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厉查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省药监局、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4.制定实施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有关方案,全面复核已审批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保持情况,并加大执法力度,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施行以来在我省开展的法定评价项目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实现“两个全覆盖”。(省应急厅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5.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文件,加强医保基金监管,推动全省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全覆盖,加快医疗保障信用体系和智能监控建设,健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长效机制,逐步实现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省医保局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继续推进省内通办、跨省通办,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用好政务服务平台,推动电子证照扩大应用和全国互通互认,实现更多政务服务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省数据资源局、省政府办公厅等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贯彻国家关于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制定全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行动方案,进一步推进全省政务服务运行标准化、服务供给规范化、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化。(省数据资源局、省政府办公厅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2021年底前实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户口迁移等74项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建设完善我省“跨省通办”专区,规范推进省际“点对点”跨省通办。(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省医保局、省管局、省邮政管理局、省残联、省数据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3.贯彻国家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事项集成改革的政策文件、政务服务事项集成服务相关标准,推动套餐式、主题式集成服务事项同标准、无差别办理。(省数据资源局、省政府办公厅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贯彻国家关于推动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政策文件,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加强电子证照类数据资源归集汇聚,不断拓展电子证照应用场景。(省数据资源局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2021年底前,整合增值税、消费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申报事项,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申报的同时,完成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申报,2021年底前基本实现企业办税缴费事项网上办理、个人办税缴费事项掌上办理。做好《机动车驾驶证电子化试点工作方案》推广应用准备、宣传解读工作。升级“交管12123”APP、集成指挥平台APP和本地执法PDA等系统,加强与“皖事通办”平台对接,2022年底前全面推行机动车驾驶证电子化。(省公安厅、省税务局、省数据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把企业和群众的“关键小事”当作政府的“心头大事”来办,着力破解异地就医报销难、车检难、公证难等问题,实现企业常规信息“最多报一次”,分类完成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归并,用制度和技术的办法,让市场主体和群众依规办事不求人。(省政府办公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按照国家部署,加快推进全省各级各部门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到“12345”热线。完善热线平台建设,打通省、市及各部门数据通道,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省政府办公厅、省数据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2.全面推行“交钥匙工程”,及时向社会公开符合“三检合一”要求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信息,指导督促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积极提供预约检测服务,全力解决群众车检耗时长、多头跑等问题。加强对伪造检测结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推动检测机构公示服务项目、内容和价格,加大对检测机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力度。探索将非营运小、微型客车排放检验免检年限延长至10年,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常态化监督。(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3.优化公证服务,规范精简公证证明材料,全面推行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推进人口基本信息、婚姻、收养、不动产登记等办理公证所需数据共享和在线查询核验,实现更多高频公证服务事项“一网通办”。推动降低偏高的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省司法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4.着力缓解异地就医报销难问题,各统筹地区依托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提供全国统一的线上备案服务,并按2个工作日要求完成备案审核。2021年各市每个县区至少有2家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包括门诊费用在内的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2021年底前,至少有1个统筹区实现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逐步扩大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试点范围。(省医保局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5.对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审核,根据国家发布的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督促指导各地发布本地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行政机关办理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不得索要清单之外的证明。(省司法厅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着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十四)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法规体系,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进一步落实到位,推动做好营商环境方面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工作,将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当前要重点抓好行政审批、行政收费、政务服务、数据安全共享等领域法规建设。(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落地落细,确保取得实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负责)

  2.落实国家有关优化政务服务的法治举措,为政务服务持续优化提供法治保障。(省数据资源局、省司法厅、省政府办公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全面保护各类产权,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着力解决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等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发挥省产权保护领导小组作用,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涉政府产权纠纷问题,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2.贯彻国家有关部署,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监管长效机制,支持引导专利、商标代理机构依法执业,持续开展“蓝天”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无资质开展专利代理行为。依法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抢注和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引导企业推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落实新修订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推广使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能力。(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六)政府要带头守信践诺,梳理政府对企业依法依规作出的承诺事项,未如期履行承诺的要限期解决,因政府失信导致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要依法赔偿,绝不能“新官不理旧账”。(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建立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依法依规归集政务失信记录和实施失信惩戒,开展政务诚信监测评价预警,推动各地各部门重点治理各类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推动各类政务行为主体诚信施政。(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等有关部门牵头,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健全企业投诉受理、办理和反馈机制。充分发挥省清欠办的统筹作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原则,加快推进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拖欠账款问题的核实化解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抓紧研究规范行政裁量权,纠正执法不严、简单粗暴、畸轻畸重等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从源头上清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凡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的罚款事项,一律取消。(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开展涉及《行政处罚法》的专项清理工作,开展不合理罚款规定相关清理工作,研究提出清理不合理的罚款事项的工作举措。(省司法厅等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大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检查,依法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乱摊派等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贯彻《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推动修订《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时修改《关于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尽快明确并执行执法裁量基准。(省司法厅牵头,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研究制定我省贯彻国家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有关举措,督促指导各地科学配置执法资源,实行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提高执法效能。(省生态环境厅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开通全省统一的行政复议网上受理平台,加强行政复议案件的实地调查,严格依法纠正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对重大、复杂案件通过听证方式审理,加大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力度,从源头上化解行政争议。(省司法厅等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着力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

  (十八)加强与相关国际通行规则对接,以签署加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为契机,在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政府采购等方面实行更高标准规则。更好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引领作用,在制度型开放上迈出更大步伐。维护好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合肥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落实国家有关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政策文件,研究制定我省贯彻举措,推动投资、贸易、金融、创新等领域与国际规则更加深入对接。(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牵头,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2.落实国家有关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政策文件,研究制定我省贯彻举措。(省商务厅牵头,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落实国家关于推进“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部署要求,更大范围开展AEO国际互认。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加强全省区域内动植物疫情信息与RCEP成员国的信息共享,探索认可RCEP成员国间动植物检疫措施的等效性。(合肥海关、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健全外商投资促进和服务体系,全面落实外商投资法和相关配套法规,完善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保障外资企业依法平等进入已经开放的领域。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引才用才制度,为高层次外国人才来华创业创新提供便利。(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外办、省科技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按照国家部署,持续开展与《外商投资法》及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保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2.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清单之外不得设限,便利外资企业准入。实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进一步优化外贸发展环境,继续推动降低外贸企业营商成本,清理规范口岸收费,深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推动国际物流畅通。(省商务厅、合肥海关、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持续深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开展长三角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合作共建,协同推进实现与上海暨长三角地区“单一窗口”数据相互交换、安全共享。2021年底前,除涉密等特殊情况外,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统一通过“单一窗口”受理,逐步实现监管证件电子签发、自助打印。(省商务厅、合肥海关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税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港航集团、省民航机场集团等有关单位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2.按照国家部署,推广“一站式阳光价格”服务模式,提高口岸收费透明度,落实将港口设施保安费并入港口作业包干费,推动船公司、口岸经营单位等规范简化收费项目,明确收费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加快退税审核、核准及退库效率,确保2021年底前正常出口退税业务的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合肥海关等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3.继续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简化办理手续,提高企业运营效率。跟踪加工贸易集团企业试点情况,及时反映企业合理诉求,提高监管效率。(合肥海关、省商务厅牵头,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强对中小外贸企业的信贷、保险等支持。推动发展海外仓,加快相关标准与国际先进对标,助力企业更好开拓国际市场。(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安徽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继续加大小微企业首贷、续贷、信用贷款投放力度,提升续贷业务在小微企业贷款中的比重,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实现2021年新增小型微型企业“首贷户”数量高于2020年。(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2.支持银行机构综合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金融科技手段,依法获取中小外贸企业进出口通关、外汇收支、税款缴纳等信息,对中小外贸企业产业链供应链的交易数据、资金流、物流等信息进行真实性评估,在有效管控风险前提下创新产品,开展出口信保“白名单”专项融资业务,有序发展面向中小外贸企业的应收账款、存货、仓单等动产质押融资业务等。(安徽银保监局、合肥海关、省税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3.鼓励支持企业新建、租赁使用海外仓,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认真落实国家海外仓建设、运营等方面标准,更好服务外贸企业经营发展。(省商务厅负责)

  五、进一步增强责任感,攻坚克难,推动改革举措落地见效

  (二十二)强化改革担当,勇于破除局部利益、部门利益,敢于“啃硬骨头”,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加强改革统筹谋划,持续一体推进“放管服”改革,放掉该放的,管好该管的,切实履行好政府服务职能,提升改革综合效能。(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指导和督促,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对锐意改革的单位表扬激励,对改革推进迟缓、政策不落实的及时督促整改;各地要继续结合实际主动探索,自主地改,种好改革“试验田”,打造更多营商环境“单项冠军”。(省政府办公厅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规范营商环境评价,以市场主体和群众的实际感受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力戒形式主义,防止增加地方和市场主体负担。(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压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责任,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协同配合,形成强大合力,抓实抓细相关改革工作,推动改革取得更大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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