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信的原则征信的原则是征信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科学的指导原则,是征信活动顺利开展的根本。通常,我们将其归纳为真实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和隐私保护原则。1、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即指在征信过程中,征信机构应采取适当的方法核实原始资料的真实性,以保证所采集的信用信息是真实的,这是征信工作最重要的条件。只有信息准确无误,才能正确反映被征信人的信用状况,保证对被征信人的公平。真实性原则有效的反映了征信活动的科学性。征信机构应基于第三方立场提供被征信人的历史信用记录,对信用报告的内容,不妄下结论,在信用报告中要摒弃含有虚伪偏袒的成分,以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基于此原则,征信机构应给予被征信人一定的知情权和申诉权,以便能够及时纠正错误的信用信息,确保信用信息的准确性。2、全面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又称完整性原则,指征信工作要做到资料全面、内容明晰。被征信人,不论企业或个人,均处在一个开放性的经济环境中。人格、财务、资产、生产、管理、行销、人事和经济环境等要素虽然性质互异,但都具有密切的关联,直接或间接地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被征信人的信用水平。不过,征信机构往往搜集客户历史信用记录等负债信息,通过其在履约中的历史表现,判断该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历史信用记录既包括正面信息,也包括负面信息。正面信息指客户正常的基础信息、贷款、赊销、支付等信用信息;负面信息指客户欠款、破产、诉讼等信息。负面信息可以帮助授信人快速甄别客户信用状况,正面信息能够全面反映客户的信用状况。3、及时性原则是指征信机构在采集信息时要尽量实现实时跟踪,能够使用被征信人最新的信用记录,反映其最新的信用状况,避免因不能及时掌握被征信人的信用变动而为授信机构带来损失。信息及时性关系到征信机构的生命力,从征信机构发展历史看,许多征信机构由于不能及时更新信息,授信机构难以据此及时判断被征信人的信用风险,而导致最终难以经营下去。目前,我国许多征信机构也因此处于经营困境。4、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原则对被征信人隐私或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是征信机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也是征信立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征信机构应建立严格的业务规章和内控制度,谨慎处理信用信息,保障被征信人的信用信息安全。在征信过程中,征信机构应明确征信信息和个人隐私与企业商业秘密之间的界限,严格遵守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原则,才能保证征信活动的顺利开展。二、征信的基本流程征信活动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征信机构主动去调查被征信人的信用状况;另一类是依靠授信机构或其他机构批量报送被征信人的信用状况。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往往是一种个体活动,通过接受客户的委托,亲自到一线去收集调查客户的信用状况,后者往往是商业银行等授信机构组织起来,将信息定期报给征信机构,从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两者还有一个区别是前者评价的范围更广,把被征信人的资质情况、诚信度考察、资产状况等都包括在内,而后者由于是批量采集信息,因此灵活性和主观性上不如前者,但规律性和客观性则强于前者。但两类方式在征信的基本流程上是相同的,例如,前一类流程要制定计划,决定采集哪些信息,而后一类流程也同样如此,由征信机构事先确定好需要采集的信息后,与信息拥有方协商,达成协议或其他形式的约定,定期向征信机构批量报送数据,因此,在讨论流程时,可以将两者合并在一起。(一)制定数据采集计划能够反映被征信人信用状况的信息范围广泛,为提高效率、节省成本,征信机构应事先制定数据采集计划,做到有的放矢。这是征信基本流程中一个重要的环节,一份好的计划能够有效减轻后面环节的工作负担。一般来说,数据采集计划包括以下内容:1、采集数据项客户使用征信产品的目的都不尽相同,有的希望了解被征信人短期的信用状况,有的则是作为中长期商业决策的参考。客户的不同需求决定了数据采集重点的迥异。征信机构要本着重点突出、不重不漏的原则,从客户的实际需求出发,进而确定所需采集数据的种类。例如,A银行决定是否对B企业发放一笔短期贷款时,应重点关注该企业的历史信贷记录、资金周转情况,需采集的数据项为企业基本概况、历史信贷记录、财务状况等。2、采集方式确定科学合理的采集方式是采集计划的另一主要内容。不论主动调查,还是授信机构或其它机构批量报送数据,征信机构都应制定最经济便捷的采集方式,做好时间、空间各项准备工作。对于批量报送数据的方式,由于所提供的数据项种类多、信息量大,征信机构应事先制定一个规范的数据报送格式,让授信机构或其它机构按照格式报送数据。3、其它事项在实际征信过程中,如果存在各种特殊情况或发生突发状况,征信机构应在数据采集计划中加以说明,以便顺利开展下面的工作。(二)采集数据数据采集计划完成后,征信机构应依照计划开展采集数据工作。数据一般来源于已公开信息、征信机构内部存档资料、授信机构等专业机构提供的信息、被征信人主动提供的信息、征信机构正面或侧面了解到的信息。出于采集数据真实性和全面性的考虑,征信机构可通过多种途径采集信息。但要注意,这并不意味着数据是越多越好,要兼顾数据的可用性和规模,在适度的范围内采集合适的数据。(三)数据分析征信机构收集到的原始数据,只有经过一系列的科学分析之后,才能成为具有参考价值的征信数据。1、数据查证数据查证是保证征信产品真实性的关键步骤。一查数据的真实性。对于存疑的数据,征信机构可以通过比较不同采集渠道的数据,来确认正确的数据。当数据来源唯一时,可通过二次调查或实地调查,进一步确定数据的真实性。二查数据来源的可信度。某些被征信人为达到不正当目的,可能向征信机构提供虚假的信息。如果发现这种情况,征信机构除及时修改数据外,还应记录该被征信人的“不诚信行为”,作为以后业务的参考依据。三查缺失的数据。如果发现采集信息不完整,征信机构可以依据其它信息进行合理推断,从而将缺失部分补充完整。比如利用某企业连续几年的财务报表推算出某几个数据缺失项。最后是被征信人自查,即异议处理程序。当被征信人发现自己的信用信息有误时,可向征信机构提出申请,修正错误的信息或添加异议声明。特别是批量报送数据时,征信机构无法对数据进行一一查证,一般常用异议处理方式。2、信用评分信用评分是个人征信活动中最核心的数据分析手段,它运用先进的数据挖掘技术和统计分析方法,通过对个人的基本概况、信用历史记录、行为记录、交易记录等大量数据进行系统的分析,挖掘数据中蕴含的行为模式和信用特征,捕捉历史信息和未来信息表现之间的关系,以信用评分的形式对个人未来的某种信用表现做出综合评估。信用评分模型有各种类型,能够预测未来不同的信用表现。常见的有信用局风险评分、信用局破产评分、征信局收益评分、申请风险评分、交易欺诈评分、申请欺诈评分等等。3、其他数据分析方法在对征信数据进行分析时,还有其他许多的方法,主要是借助统计分析方法对征信数据进行全方位分析,并将分析获得的综合信息用于不同的目的,如市场营销、决策支持、宏观分析、行业分析等领域。使用的统计方法主要有关联分析、分类分析、预测分析、时间序列分析、神经网络分析等。(四)形成信用报告征信机构完成数据采集后,根据收集到的数据和分析结果,加以综合整理,最终形成信用报告。信用报告是征信机构前期工作的智慧结晶,体现了征信机构的业务水平,同时也是客户了解被征信人信用状况、制定商业决策的重要参考。因此,征信机构在生成信用报告时,务必要贯彻客观性、全面性、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的科学原则。所谓客观性,指的是信用报告的内容完全是真实客观的,没有掺杂征信机构的任何主观判断。基于全面性原则,征信报告应充分披露任何能够体现被征信人信用状况的信息。但这并不等于长篇大论,一份高质量的信用报告言简意赅、重点突出,使客户能够一目了然。征信机构在撰写信用报告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原则,避免泄露相关信息,致使客户和被征信人权益受到损害。信用报告是征信机构最基本的终端产品,随着征信技术的不断发展,征信机构在信用报告的基础上衍生出越来越多的征信增值产品,如信用评分等。不论形式如何变化,这些基本原则是始终不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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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那么为什么要把政务诚信摆在第一位呢?(一)政务诚信是商务诚信、社会诚信的表率《纲要》提出政务诚信、重视政务诚信,表明了政府对政务诚信建设的态度和决心。政府机构提供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秩序,对其他社会主体起示范作用。只有讲征信,才能取信于民,才能产生凝聚力、向心力。政务没有公信力,社会信用体系缺乏基础和支撑,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便举步维艰。(二)政务诚信是确立现代社会诚信的基石政务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个人诚信等组成的社会信用体系中,政务诚信骑着基础性、导向性作用。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是加强我国诚信体系建设的关键部分,对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起着表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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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活动可以分为两大类:经济活动的信用行为和非经济活动的信用行为。经济活动的信用行为:一个完整的经济活动下的信用行为必然包括两个环节,即承诺与兑现。承诺在先,履约兑现在后。这实际上属于一种履约行为,是一种制度安排。只有全部的交易活动完成之后,并经过一定的时间间隔,才能知道是否兑现以及兑现的程度,才能了解信用活动的具体结果。正式因为信用具有时间间隔性,才使得信用活动天然具有风险性。正是基于此,信用管理行业蓬勃发展,信用管理、征信与信用记录、资信评估、信用风险测量、信用风险防范等新型信用管理活动应运而生。非经济活动的信用行为:这类信用行为以文化、道德、传统、惯例等作为基本前提,诚实守信是核心内容,不用具体约定,可以没有任何契约,但是大家都知道应该怎样去做,怎样才算是有信用。这类的信用行为没有具体的时间要求和界限,它时时刻刻地约束一切机构与自然人,它需要时间的检验,并且时间间隔可长可短。这种约束可随时可能发生的检验,是良好的社会环境的基本保障。该种信用活动更适合中国的国情。信用的风险性特点已经被人们普遍认识,并且在实践中不断针对经济活动的信用行为开发出信用风险判别和预测的数学模型,信用风险管理技术日渐成熟,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和程序日益完备。基于对信用风险性的认识而发展起来的信用风险管理研究、信用风险度量技术、信用风险管理培训等,是信用研究领域最为健全的分支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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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婚姻登记、家政服务领域、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失信,就可能被限制招录为公务员。近期,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联合公布了多个对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涉及婚姻登记、慈善捐赠、家政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还出台了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飞机的意见。诚如斯言,“失信者的日子越来越不好过了”。当事人一旦被认定为严重失信,将面临“套餐式”惩罚——联合惩戒措施多达数十项,被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是其中一项。当前,我国正在全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格局。让失信者寸步难行,绝非说说而已,也不是毫无杀伤力的“稻草人”,而是已经起效,越来越多的失信者正在付出代价。而由国家发改委等31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传递的明确信号是:我国的征信建设不仅越来越制度化、法治化,也越来越精细化、全面化。针对婚姻登记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其背景是,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等失信行为屡见不鲜,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有些行为不只是失信,还涉嫌违法犯罪。出台惩戒措施让当事人付出应有的代价,正是建设征信体系的题中应有之义。一个耐人寻味的细节是,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将面临多重惩戒,将不能被招录为公务员的后果单单拎出来,释放的信号颇为丰富。一个是,报考公务员是人生大事,考上公务员是改变命运的良好契机,一旦失去被招录资格无疑很痛苦。另一个是,在世人看来,公务员要求高,职业光鲜,也承载着守信的职责。失信的普通人无法报考公务员,而公务员失信后该如何?毋庸讳言,公务员老赖并不少见,有的公务员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仍然拒不履行义务,让法院极为头疼。正如有网友所称,一些由政府“养”着的公务员,往往比普通的老赖还赖,原因是他们有地位,有身份,有权力,能够利用自身影响力来阻挠案件执行。失信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有没有“身份”,一旦失信都难逃惩戒,才能塑造公民对诚信的信任和信仰。除了当老赖,公务员在婚姻登记领域造假并非个案。媒体曾报道,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80后主任科员参加工作不久后就开始受贿,数额高达300多万元,并且贪污33万元,还堂而皇之地重婚。重婚不是简单的失信,是一种犯罪行为,足以说明一些公务员在婚姻登记时极不慎重,视法律为儿戏。公务员法要求公务员具有良好品行,严禁公务员“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公务员严重失信,自然须被问责。当前,一些地方正在探索建立政务诚信评价机制。比如,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将信用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有的地方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将公务员个人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公务员不同于一般公民,对他们提出高要求,不是吹毛求疵,而是更好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前提。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强。建立“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只是第一步,关键是通过法治规束,让“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深入人心。在让失信者吃苦头的同时,也让守信者尝到甜头,通过惩恶扬善的动态机制,全力涵养“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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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信用中国”“信用城市”的建设,中国社会信用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实践中,消费者的切身感受也会越来越明显,可能会因为几块钱的逾期还款而导致滞纳金的产生,但更严重的是,会影响后续服务的正常获取。鉴于此,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善待自己的信用,且也因为信用良好而获得更为便捷的服务。正是因为这样的行为规范意义,使得原本在金融领域内广泛适用的信用制度不断向更多的领域推进,包括食品安全监管,以便构建一个基于信用的失信惩戒、守信激励机制。在这个方面,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也先后于2015年和2016年发布了针对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建设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相应的,地方的主管部门也结合本地政府的信用建设总体要求和食品安全的具体要求,来探索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信用监管制度。而当中央机构改革最终确认“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多合一模式后,食品安全的监管也有了新的格局。在这样的背景下,原本工商、食药、质监业已构建的信用系统,又该如何整合以推进食品安全领域的信用监管建设?来自实务部门、企业协会、学术专家的跨领域探讨结合了商事改革、机构改革、审慎监管的背景,从政府监管、公私合作、自我监管等角度总结了既有信用制度建设中的成果、挑战,并对后续的完善提出了预期和建议。一、地方政府的投入和进展以北京为例,从市场主体的准入到食品的专业监管,信用体系的建设涉及到工商部门和食药部门的分工与合作。为规范市场秩序,北京工商部门很早便开始探索信用这一监管工具,并经历了从内部使用和外部公开的转变。尤其是后者,不仅对接了中央有关“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顶层要求,也突出了地方对于商务诚信建设的重视。在这一发展中,制度建设和技术支持已使得信用管理成为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在落实中,鉴于信用信息披露对于当事人商誉、准入等市场行为的影响,在与企业权利密切相关的制度设计中重点强调了事前通知、事后异议、信用修复、退出等有利于当事人的救济机制。而且,在技术利用、部门合作的探索中,工商部门一是依法公示尽可能完备的企业信用信息,消除信息不对称性;二是强化部门合作和数据共享,例如归集了55个部门的信用信息数据,另外将司法部门裁判文书中涉及任职限制的数据进行结构化处理,以便为市场主体准入的资质判断提供依据;三是依托于既有的大数据来探索多元化的应用,如开展行业风险高低的研判。具体到食品安全的专业监管,北京食药部门明确了信用监管制度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制定和完善食品安全信用监管具体规范,以构建立体化、全方位的信用监管体系。相应的,食药部门于2014年出台了地方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在归集、评定、公示、修复等一般制度的建设基础上采取了信用累积制度。在推进中,信用联席会议制度的建设既侧重内部系统在信用信息、许可信息、监督信息、处罚信息的共享和对接,也重视跨部门的协作,包括和北京个人信用平台和企业信用平台的对接。就实务部门的制度安排和落实而言,其也是一个在创新中不断完善既有制度的探索过程,这期间也因为法律体系、部门分工、主体差异,面临着如下的挑战。其一,在自上而下的信用制度建设中,依旧缺失上位法对于失信惩戒的明确授权。其二,在部门合作和联合惩戒的过程中,除了进一步打通数据共享的壁垒,对于如何强化联合惩戒的威慑和避免“一事不再罚”的问题,也需要探索,以避免行政本身的问责风险。其三,当信用关联企业声誉时,其制约的作用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依旧有限。即便针对法定代表人的信用惩戒,尽管避免了“个人”换“场所”而持续违法的可能,但是依旧无法应对“场所”换“个人”的持续违法。此外,具体到食品领域,主体之间也存在不同的差异,如竞争性的餐饮酒店和内部服务为主的单位食堂,信用作为监管工具,是否可以考虑分类分级的监管可能。事实上,法院系统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及制度设计之所以能发挥有效的制约性,也与以下的三个要素相关,包括一是领域性和针对性,二是结合了最高法的顶层设计,三是推进中根据实务,解决设计之初的一些问题,如完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针对期限和救济的具体规定等。二、企业协会的支持和困惑食品行业的生产经营者和协会组织关注信用制度的建设,也是基于利弊的两方面考量。对于食品的生产经营者而言,他们承担着保障食品安全的首要责任,且法律的修订和制度的完善也印证了从严监管的趋势。在此背景下,食品生产经营者本身也希望借助食品安全信用体系来强化对于商业伙伴的管理,进而充分履行自己的义务。例如,终端的零售和餐饮企业面临着众多的供应商,在借助合同要求,第三方认证和审计的同时,也可以依托于政府公示的信用信息,选择信用良好的供应商。同样的,行业的风险性使得食品企业在上市时依旧需要合规证明,对此,政府的信用评级也可以作为可靠的证明。与此同时,对于政府主导的信用监管制度建设,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监管对象,市场行为受限、声誉损失等失信惩戒都是不可承受之重。而且,信用制度的更大作用是基于声誉的制约机制,来结合市场其他主体、消费者、媒体的响应倒逼企业的合规行为。比较而言,大型企业的失信公示更容易激起消费者和媒体的关注。因此,声誉对于大型企业而言,是重要的无形资产,是其取信消费者和公众,获得可持续发展的保证。相应的,对于这一政府力推的监管工具,注重合规的企业也有着构建一个公平的信用监管制度,使有关市场参与主体受到平等监管的诉求。鉴于此,对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食品安全信用监管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保障合规和持续支持的同时,也期待着机构、制度的后续整合,可以回应既有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挑战。其一,就制度的针对性和公平性而言,食品领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尤其是多元且差异化的参与主体和复杂的供应链关系。对此,当“安全食品产出来”成为共识后,“安全食品售出来”和经营者的角色也需要一并定位,包括他们在安全保障方面的不可或缺性和风险预防方面的挑战性。基于前者,法律规定本身明确了经营者进货查验、掌握进货来源等义务要求。同样,因为后者的考虑,针对他们的尽职也确立了免责规定。当法律本身考虑到这一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角色差异和分类规范时,诸如信用监管这样的具体制度设计,是否也可以考虑市场主体的差异性和由此而来的分类分级信用监管,进而避免无过错的“信用连带”和由此而来的声誉损失。其二,就制度的有效性而言,除了借助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来督促生产经营者的合规行为,其有效性还反映在公众和消费者对于这一制度的社会响应,进而从终端形成“投票”力量来强化生产经营者对于信用的意识和重视。然而,根据行业的调查和媒体的观察,目前食品安全领域内的消费者“注意力”尚未聚焦在“信用信息”上,典型的表现就是诸如抽检公开信息对于消费者的选择影响。对此,在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应用方面,可以探索有助于消费者参与的模式。事实上,当下的许多市场主体都已经借助消费的反馈信息构建了私人的评价机制和信用管理模式,多元信用体系的平行发展也可以探索合作的可能。其三,就建制的目的性而言,为社会共治格局提供支持是食品安全信用监管制度建设的一个初衷。对于如何实现共治,这不仅表现在借助信息的公开来促进其他主管部门、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的联动,而且也可以基于公私的合作来拓宽信用信息的归集来源和应用场景。事实上,政府的比较优势在于借助公权力来惩戒失信行为,但在数据获取和应用方面,企业、行业协会、征信机构等主体也具有技术、专业方面的优势。对此,借助这些资源不仅可以形成信用制约的合力,也可以探索优势互补的可能。例如,除了上述不同信用体系的合作,当前食品安全信用监管制度建设中的地方主导,也使得监管的制约效果受到地域管辖权的限制。对此,行业协会的优势在于跨地域的全国联动和行业自律,进而可以扩大某地公示信用信息的制约效果。三、学术专家的分析和建议就政府监管而言,其是对市场失灵的一种公权干预,意在解决诸如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但在这一过程中,同样需要考虑的是政府干预的边界,进而在考虑市场、社会主体能动性和创新性的基础上推进审慎监管。在这个方面,企业和行业的自我监管和基于公私合作的共同监管以及多元主体参与的社会共治日益受到重视。尤其是在食品安全领域,不同于一般传统的政府监管,该领域的特点在于借助治理模式来促进多元主体的参与,其中的一个体现便是信息的获取、归集和利用都需要借助不同主体之间的分享和合作。鉴于此,一是政府持续推进由其主导的信用监管制度时,需要厘清这一制度的定位,尤其是根据当下的总局定义和命名差异,如何区分其与其他制度的区别,并规范自身的适用。例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作出了规定。在此基础上关联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状况信息如何限缩范围以保障信息归集的针对性和充分性。而且,随着地方重点监管名单、“黑名单”等的广泛使用,对于限制公民权利能力的惩戒是否具有上位法的依据,自身是否具有创设“黑名单”的权力,是否有充分的程序安排保障相对人的权益,诸如“黑名单”本身的内容范围和公布与否,都是制度设计中需要斟酌的内容。二是鉴于“信用中国”的时代背景,食品领域内的信用建设是具体化的一种“存在”时,其合理性也要根据实务的反馈予以改良,包括一是从“谁”的角度考虑多元信用评价主体之间的分工和合作。相较于政府基于行政信息的信用评价体系,市场主体的私人评价机制对于消费者参与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而前者的信用监管却面临着消费者参与积极性不高的问题。二是从“应用”的角度同时考虑信用的惩戒和激励作用,并结合具体的制度来发挥其激励性。三是将既有的一些问题作为改良的重点,如强化信用制度对于中小企业的制约作用,通过退出、折抵、修复的可能为当事人提供“改正从新”的机会,避免信用制度的泛化和碎片化而带来的效用减损,以及在推进多元合作的过程中消除信息壁垒。三是信用监管因为信息的公开也面临着如何平衡公益和私权的挑战,如基于风险和危害预防而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需要以及如何借助脱敏处理来保障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此外,也可以考虑内外有别的方式来应对这一权衡,如不公开会加重和扩大对社会的危害,则应当公开,否则可以内部使用。当下,互联网的发展为信息处理、共享、公开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其也对信息乃至数据的归集、利用带来了挑战。即便是政府本身,在既有信息公开的压力下,还将面临数据公开与信用监管相关联的被遗忘权的挑战。换而言之,当政府本身借助信用、大数据来创新监管时,审慎也是题中之意,包括在依法监管之下,以包容的方式为推动信用管理的企业行业自律和社会共治提供参与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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