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商务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官网~

您好,联系客服

imgboxbg
这是描述信息

信用服务热线:010-87162983

信用研究

资讯分类
imgboxbg

开放融合

 

跨界链接

 

创新发展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
《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 来源:中宏网
  • 发布时间:2022-10-19
  • 访问量:

【概要描述】  本网记者日前了解到,《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2年10月14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概要描述】  本网记者日前了解到,《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2年10月14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 分类:信用研究
  • 作者:
  • 来源:中宏网
  • 发布时间:2022-10-19 14:33
  • 访问量:
详情

  本网记者日前了解到,《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2年10月14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提出,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应用,整合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提供信用查询、区域信用监测、信用风险预警等信用服务。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共同推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积极参与诚信教育和信用监督活动,弘扬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气。

  《条例》规定了失信惩戒措施,相关措施由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组成。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不得扩大清单内惩戒措施的适用对象范围,不得加重惩罚。地方性法规对失信惩戒措施有明确规定的,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的制定程序和要求,依法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认定严重失信行为,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标准;国家没有统一标准,确有必要在本省范围内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其认定标准应当以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此外,将信用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由认定部门依据相应的法律文书,载明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必要时也可由认定部门单独制作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文书。

  对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在记录该单位严重失信信息时,应当标明对该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信息。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文明办
中央政法委
中央网信办
环境保护部
交通运输部
科学技术部
国家外专局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公务员局
安监总局

最高法
最高检
教育部
公安部
民航局
文化和旅游部
能源局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外汇局
统计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证监会
银保监会
中国贸促会
新华社
药监局
市场监管总局

知识产权局

全国工商联
共青团中央
中国残联
卫生健康委
铁路局
档案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 版权所有   商务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京ICP备19058787号-1
承办单位:三公国际资信评估(北京)有限公司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