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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

解读|《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

  • 来源:信阳市人民政府网站
  • 发布时间:2022-02-09
  • 访问量:

【概要描述】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开展“减证便民”行动,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2号)《信阳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全面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信政办〔2021〕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目录清单。

解读|《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

【概要描述】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开展“减证便民”行动,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2号)《信阳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全面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信政办〔2021〕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目录清单。

  • 分类:政策法规
  • 作者:
  • 来源:信阳市人民政府网站
  • 发布时间:2022-02-09 15:44
  •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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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的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开展“减证便民”行动,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2号)《信阳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全面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信政办〔2021〕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目录清单。

  二、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目标

  在高效便民、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动形成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前提,以信息共享为支撑,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手段,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三、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范围

  本清单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目前,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事项共计610项(其中市直部门102项),涉及证明事项共计809项(其中市直部门141项)。

  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办理流程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将申请人信息、告知内容、行政机关核查权利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

  五、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监管风险防范

  根据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

  对于需要核查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要优先依托线上平台、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在线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省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借助社会力量进行核查。

  同时,行政机关将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信阳市诚信建设“红黑榜”制度作用,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分类开展精准监管,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通过媒体曝光、调低信用等级评价、公示失信名单等多种手段进行惩戒,使失信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六、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需承担的责任

  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原文:《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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