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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网站
- 发布时间: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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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概要描述】 《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分类: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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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2-22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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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决策部署,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加快改善营商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84号)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围绕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不断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工作目标
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证难等问题,着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工作任务
本工作方案所指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本工作方案所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一)确定告知承诺适用对象。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不愿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应由其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对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特别授权。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不实承诺等情形的,在失信信息有效期届满前或者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梳理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由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2.形式审查事项;3.是否符合或者达到承诺的条件、标准、要求,申请人可以自行作出判断。全市各行政机关要严格对照执行国务院和省有关部门确定的告知承诺事项(见附件1),并结合工作实际,按照证明材料“能减则减、主动核查”的原则,确定需增加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行政事项,科学编制本地本部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样式见附件2)。重点关注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或者社会反映强烈、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应当率先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水、电、气等公共服务行业办理相关事项提交证明可参照本方案实行。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规范告知承诺工作流程。各行政机关要结合实际,认真执行《江苏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明确办理步骤及办理流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各类证明事项,制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在对外服务场所或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示,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告知承诺制与现行管理制度并行实施,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可以撤回承诺申请并按照原程序办理。
(四)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各行政机关要针对证明事项的特点、风险等级和信息化建设状况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线上核查。对确因条件限制无法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检查扰民。
(五)健全信用管理。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加强信用社会建设,不断营造守信有激励、失信必惩戒的社会氛围。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
(六)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各行政机关要将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与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相结合,最大限度降低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风险。对核查难度较大以及社会广泛关注的事项,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要梳理工作环节重大风险,采取多种措施,防范行政机关依据申请人不实承诺办理的事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权益。
四、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阶段。各市(县)、区,市各行政机关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工作方案,细化任务措施,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节点,并于6月28日前报送一名联络员名单(样式见附件3)。各市(县)、区,市各行政机关按要求梳理的在省级清单外增加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含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填报附件2,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30日前报市司法局(电子版同时报送)。市司法局统一汇总后,交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组织实施阶段。一经公布的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目录,各有关行政机关要积极有序全面开展,逐步完善工作制度和措施,确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各市(县)、区,各行政机关应于6月30日前全面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三)总结经验做法。各市(县)、区,市各行政机关要认真总结经验做法,持续提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各项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30日前将本季度工作全面开展情况(包括主要做法和成效、建立的制度和规范、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及时汇总完善后,按需要报市政府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是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行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市政府建立司法行政、政务服务、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市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市司法局要切实做好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促落实。各市(县)、区,市各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工作步骤,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合理安排进度,精心组织实施,并加强对下级开展工作的指导督促,推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地见效。
(二)鼓励探索创新。各市(县)、区,市各行政机关要认真落实容错免责等机制,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充分调动和激发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作出积极贡献,要紧密结合各自实际,学习借鉴兄弟省市工作经验,深入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标准化规范化,完善行政协助制度,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要广泛收集群众和企业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及成效的评价意见,持续改进工作,不断提升群众和企业满意度和获得感。
(三)协调联动推进。各市(县)、区,市各行政机关要打通信息壁垒,全力推进政务服务公共数据资源整合、归集、共享、开放,努力实现数据资源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无障碍、全时空联通共享。要主动与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信用管理等部门进行沟通,加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信用体系建设、“一网通办”等改革措施的有机衔接,共同优化政务服务流程。
(四)营造浓厚氛围。各市(县)、区,市各行政机关要充分运用办事大厅、电视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加强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和承诺事项的宣传和引导。要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确保社会公众和申请人广泛知晓、共同监督,合力巩固“放管服”工作成果,进一步营造优质高效、便民利民的良好政务环境。
(五)做好考核评估。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落实情况列入年度高质量发展、法治政府建设督查、优化营商环境等相关考核指标体系。各市(县)、区,市各行政机关要加强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确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市本级由市司法局牵头,利用协调机制通过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各市(县)、区,市各行政机关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将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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