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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社会救助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关于实施社会救助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 来源:无锡市民政局网站
  • 发布时间:2021-09-22
  • 访问量:

【概要描述】  为推动“诚信无锡”建设,深化社会救助领域“减证便民”改革,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社会救助信用承诺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实施社会救助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概要描述】  为推动“诚信无锡”建设,深化社会救助领域“减证便民”改革,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社会救助信用承诺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分类: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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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无锡市民政局网站
  • 发布时间:2021-09-22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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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社会救助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新吴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

  为推动“诚信无锡”建设,深化社会救助领域“减证便民”改革,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社会救助信用承诺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建立无锡市社会救助信用承诺制度,进一步简化社会救助申办程序,方便困难群众申请;进一步强化社会救助服务对象的责任意识,重点培育社会救助诚实守信氛围,有效震慑、遏制“骗保”“骗救”现象;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依托信息公示、经济核查比对,提升社会救助风险防控能力,深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努力推动形成救助服务对象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适用范围

  申请或者已经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深度救助和市区中低收入居民疾病医疗自费支出救助等社会救助的对象及其赡(扶、抚)养义务人家庭(以下统称社会救助服务对象),对家庭结构、收入财产、个人支出等情况,向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作出自愿履行相关义务及承担违诺责任的书面承诺。

  三、承诺事项

  (一)主动公示承诺

  1.承诺提供材料真实有效。承诺申报的家庭成员信息准确无误;填报的收入、财产(包括其他登记、交易等行为)等情况真实可信;提供的证件及证明材料齐全且真实有效。

  2.承诺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及时报告。在享受社会救助期间,家庭结构、收入财产、个人支出等状况等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及时报告。

  3.承诺依规配合救助管理工作。不以贿赂、胁迫、殴打、辱骂、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不正当方式,影响、干扰和阻挠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以及参与配合调查的其他人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4.承诺违诺失信承担责任。如有虚报、瞒报、伪造、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等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退回因此获取的救助金和救助物资。

  (二)救助告知承诺

  社会救助服务对象在申请社会救助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救助告知承诺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如实申报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救助申请;拒绝书面承诺的,应当按照清单提供申请材料。在社会救助审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

  (三)信用修复承诺

  特定失信行为对象向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的书面申请时,承诺不再产生新的失信行为,违反信用修复承诺的,失信信息将按最长公示期向社会公示。

  四、承诺程序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信用承诺实施工作。村(社区)工作人员在社会救助服务对象提出社会救助申请、接受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或其他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时,应指导其认真阅看《申请社会救助信用承诺书》。被告知人有阅读和理解障碍的,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可通过诵读和解释帮助其了解《申请社会救助信用承诺书》的内容、含义和失信后果。

  (二)《申请社会救助信用承诺书》应当由社会救助服务对象签名并按捺指纹,一式贰份,一份交本人、一份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归入申请救助对象档案,并纳入个人信用档案。市民政局将申请社会救助承诺信息依法依规报送到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在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予以公示。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救助服务对象,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填写,因失信行为产生的后果由法定监护人承担。其他社会救助服务对象无法自行填写的,可以书面或视频方式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后,委托家庭成员或村(居)民委员会、专业社会工作者等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因失信行为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五、失信行为认定

  市(县)区民政部门对申请社会救助对象的信用承诺实行监诺和践诺管理,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群众举报等方式,发现社会救助服务对象采取下列行为,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可以认定为违背承诺的失信行为: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

  (二)虚报家庭支出的,包括因病、因残、因学和必要就业成本等刚性支出;

  (三)隐瞒家庭各类可支配收入的,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等信息;

  (四)隐瞒家庭成员经商经营状况、工商行政登记、税务登记、社会组织登记、债权债务、房产交易等信息的;

  (五)隐瞒、转移房产、车辆、存款、证券、股票等财产、资产信息的;

  (六)自家庭成员人口变动、就业情况、婚姻状况变化之日起2个月内未主动报告的;

  (七)隐瞒法定赡(抚、扶)养人基本信息的;

  (八)以贿赂、胁迫、殴打、辱骂、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不正当方式,影响、干扰和阻扰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以及参与配合调查的其他相关人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违背承诺的失信行为。

  六、失信约束措施

  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在听取社会救助服务对象陈述后制作《责令退款通知书》前,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社会救助服务对象发出《涉嫌失信预告书》,责令社会救助服务对象在指定日期前补正材料。社会救助服务对象补正材料后,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予以审核,分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将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个人信用档案,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约束措施:

  (一)对补正材料后仍符合低保和特困救助条件的失信对象,提高复查经济状况的频次。之前多领取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在之后的保障期内逐月扣除一定数额,直至扣满为止;

  (二)对补正材料后仍符合临时救助、深度救助条件的失信对象,不再追缴相关款物,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再次申请社会救助时,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重点核查;

  (三)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终止办理相关业务或停发相关救助资金,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在冒领款项退缴之前,不再受理其社会救助申请;

  (四)对骗取救助资金、物资数额较大的,可以依法给予获取的款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五)骗取救助资金、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七、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与报送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社会救助服务对象有违诺失信行为的,应立即中止办理相关业务或停发相关救助资金,填写《社会救助领域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表》,并于10个工作日内收集整理失信行为涉及的材料存档,电子数据、图像或音视频信息固化取证存储,形成社会救助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和相关档案资料,报市(县)区民政部门认定。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失信行为认定决定,并将《社会救助领域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表》报送市民政局,同时要将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作为档案留存,档案保管期限为停止救助后5年。

  (二)市(县)区民政部门对社会救助失信行为作出认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列入失信名单的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失信行为经认定后,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填写《社会救助失信告知书》,并依法送达。市(县)区民政部门在《社会救助领域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表》盖章确认之日为认定失信行为的起始日期。

  (三)市民政局将失信人信息依法依规报送到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在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予以公示。

  八、异议申请

  被认定为失信对象的个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认定该失信行为的市(县)区民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作出书面答复。

  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的失信信息,应及时更正,做好归档备案,并将核实更正意见报送至市民政局。经市民政局确认的社会救助服务对象失信更正信息,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在市公共信用服务平台中予以修改和标注。

  失信对象对作出认定该失信行为的市(县)区民政部门的答复意见不服的,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诉。市民政局自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对失信对象给予书面答复。异议申请期间不影响相关信用信息的使用。

  九、信用修复

  因骗取救助资金、物资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失信行为对象,在退缴全部冒领款项、物资且行政、刑事处罚执行完毕满三个月后,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信用修复的书面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协助递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调查工作,调查核实后提出调查建议,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递交的材料和调查建议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上报市(县)区民政部门审核。

  市(县)区民政部门对递交的材料和审查意见进行审核,作出确认决定,并制作《社会救助信用修复决定书》,由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送达。作出确认决定之日为信用修复起始日期。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在社会救助对象完成信用修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民政局报送信用修复结果信息,由市民政局将信用修复结果信息报送到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在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予以修复。

  十、相关要求

  (一)本通知实施后,首次申请社会救助的服务对象应签署《申请社会救助信用承诺书》。已经享受社会救助的服务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动态管理中主动告知并指导社会救助服务对象签署《申请社会救助信用承诺书》。《申请社会救助信用承诺书》在享受社会救助期间长期有效,再次申请需重新签署。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社会救助诚信宣传力度,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做好社会救助和信用政策法规的宣讲,让群众知情、知晓,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好社会公共利益。

  (三)各级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保护社会救助对象的信息安全、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不得向与该项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泄露信用信息;涉及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等违规披露、泄露或者使用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涉及为申请对象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交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共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五)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

无锡市民政局无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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