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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 来源:民政部网站
  • 发布时间: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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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关于“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要将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纳入有关表彰奖励推荐范围”的安排以及《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民政部表彰奖励工作规定》,经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意,民政部于2021年下半年组织开展第四次“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评选表彰工作。

民政部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概要描述】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关于“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要将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纳入有关表彰奖励推荐范围”的安排以及《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民政部表彰奖励工作规定》,经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意,民政部于2021年下半年组织开展第四次“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评选表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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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民政部网站
  • 发布时间:2021-09-07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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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民函〔202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全国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已脱钩全国性社会组织: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关于“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要将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纳入有关表彰奖励推荐范围”的安排以及《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民政部表彰奖励工作规定》,经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意,民政部于2021年下半年组织开展第四次“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目的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领会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传承在长期奋斗中构建起的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在全国范围表彰并宣传推广一批政治过硬、治理完善、服务专业、诚信自律的先进社会组织,充分肯定社会组织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的积极作用,特别是为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所作的突出贡献,激励广大社会组织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自觉对标对表高质量发展要求,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更加主动担当作为,作出新的历史贡献。

  二、表彰形式

  对评选出的先进社会组织,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牌。

  三、评选标准

  表彰面向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且符合以下标准:

  (一)党的建设突出。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的部署。社会组织党组织把党的建设融入社会组织运行和发展全过程,严格执行各项党建工作制度,组织、引导、团结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践行初心使命,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作用发挥突出。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中发挥出色作用。对在脱贫攻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的社会组织,予以重点倾斜。

  (三)法人治理健全。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健全,具有完善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

  (四)社会形象良好。模范遵纪守法,坚持非营利属性,诚信自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品牌影响力大,社会公信度高。评估等级为4A、5A的社会组织优先参评。

  (五)运作规范合法。2016年至今,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参加年度检查结论皆为合格,未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秘书长未因本组织的职务行为接受刑事处罚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问责。

  在民政部登记的国际性社会团体、外国商会参评应符合以下标准:1.主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外交决策部署,自觉配合国家外交大局,积极开展民间外交;2.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民主规范;3.模范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4.在行业、专业领域内,具有重大国际影响力。

  四、表彰名额

  本次表彰名额为300个。具体名额分配主要根据各部门主管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登记社会组织的规模确定(表彰名额分配方案见附件1、附件2)。

  五、推荐办法

  实行双重管理的全国性社会组织,由业务主管单位按分配名额推荐。已脱钩的全国性社会组织,由民政部按分配名额组织评选推荐,并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及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意见。国际性社会团体、外国商会,由民政部会同外交部、商务部、公安部等部门组织推荐申报。

  地方社会组织由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汇总后报民政部审核。

  推荐候选的社会组织认真填写《全国先进社会组织推荐审批表》相关信息及500字简要事迹(全国性社会组织填写附件3,地方社会组织填写附件4),另附2000字事迹材料。

  六、评选安排

  评选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宁缺毋滥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竞争择优方式,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和财经纪律,严禁在此过程中以任何方式向参评社会组织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费。评选表彰工作分6个环节进行:

  (一)通知公告。

  制定评选表彰通知,分发相关部委(全国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和已脱钩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并通过门户网站等媒体面向社会公告。

  (二)推荐报名。

  各全国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与省级民政部门于9月30日前完成推荐,向民政部报送加盖公章的《全国先进社会组织推荐汇总表》(附件5,纸质加电子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推荐审批表》(纸质加电子版)。报送前,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和简要事迹等(不少于5个工作日);按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公安、国家安全机关意见,载明2016年以来该社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秘书长有无因本组织的职务行为接受执纪问责或处罚情形;公示与征求意见相关佐证材料一并报送。其中,候选的全国性社会组织,由业务主管单位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由民政部统一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的意见。

  9月15日前,已脱钩的全国性社会组织按自愿原则向民政部递交《全国先进社会组织推荐审批表》和2000字事迹材料(纸质版一式5份,并附电子版),作好评审答辩准备。

  (三)资格初审。

  民政部汇总各方推荐名单,组织完成资格初审及意见征求,提出初审意见,反馈各推荐单位。已脱钩的全国性社会组织视情组织评审答辩。

  (四)确定推荐对象。

  各推荐单位对正式推荐对象完成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将盖章的《全国先进社会组织推荐审批表》和《全国先进社会组织推荐汇总表》报送民政部。

  (五)复评审核。

  民政部逐一审核把关,提出拟表彰对象,在民政部门户网站、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报批审定。

  民政部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评选表彰领导小组视公示情况,提出获奖建议名单,并按程序报民政部党组研究确定,印发第四次“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表彰决定。

  七、有关要求

  各地民政部门、各全国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要把评选表彰作为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一件大事,坚持“谁推荐谁负责”,严格评选程序,精心组织实施,按时报送申报材料。要根据评选标准和程序,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周密的评选方案,严格执行公示、意见征求等程序,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要统筹考虑不同层级登记的社会组织,适当平衡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评选推荐的比例,真正把各级、各类社会组织的先进典型选树出来。

  附件:1.全国性社会组织推荐名额分配方案

  2.地方社会组织推荐名额分配方案

  3.全国先进社会组织推荐审批表(全国性社会组织)

  4.全国先进社会组织推荐审批表(地方社会组织)

  5.全国先进社会组织推荐汇总表

民政部

2021年9月3日

  联系方式:100721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

  民政部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

  (010-58124002,58124018;sgjzhc@mc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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