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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年市住建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年市住建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 来源:银川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
  • 发布时间:2021-08-30
  • 访问量:

【概要描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精神,加快推进2021年银川市住建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了《2021年市住建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年市住建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概要描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精神,加快推进2021年银川市住建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了《2021年市住建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分类: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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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银川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
  • 发布时间:2021-08-30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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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年市住建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银住建发〔2021〕190号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精神,加快推进2021年银川市住建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了《2021年市住建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21年市住建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1年市住建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精神,按照自治区、银川市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以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市为抓手,结合住建工作实际,制定2021年市住建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一、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化水平

  (一)依法依规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精神,进一步明确信用信息范围,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全面推动市住建领域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信用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对已出台的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等措施进行梳理评估和清理规范,切实保护市场主体权益。

  责任科室(单位):房地产管理科、建筑管理科、消防科、政策法规科、住房保障科、物业管理科、建筑行业管理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住房保障中心、物业服务中心、房屋产权交易中心

  二、提升信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能力

  (二)全面推进信用承诺制度。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和证明事项领域告知承诺制,编制《告知承诺事项申请表》《告知承诺事项告知书》《告知承诺事项承诺书》《告知承诺事项办事指南》;全面推进行业自律型、主动公示型、容缺受理型、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制,实现市场主体信用承诺覆盖率100%。完成信用承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工作,将承诺人承诺信息及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实施分类精准监管,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依法实施相应惩戒。

  责任科室(单位):建筑管理科、消防科、住房保障科、建筑行业管理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住房保障中心

  (三)加快推动重点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定完善建筑领域、房地产市场、物业服务和住房保障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以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为抓手,扩大事中事后监管覆盖范围,不断提升监管效能。参考使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标准或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开展分类监管,建立完善分级分类监管的全流程执行反馈机制。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等级相结合,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更精准更便利的服务。

  责任科室(单位):房地产管理科、建筑管理科、消防科、住房保障科、物业管理科、建筑行业管理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住房保障中心、物业服务中心、房屋产权交易中心

  (四)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在国家明确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范围内,严格规范认定标准,严格履行认定程序。参照全国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制定程序和格式,适时依法依规制定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责任科室(单位):房地产管理科、建筑管理科、消防科、住房保障科、物业管理科、建筑行业管理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住房保障中心、物业服务中心、房屋产权交易中心

  (五)切实加强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深入落实投标事前信用承诺制度,在进行招标投标活动之前,要求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以及评标专家,以格式范本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如有违法失信行为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将信用承诺信息纳入承诺对象的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作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实施事中事后监管、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促进承诺对象自我约束、诚信交易、诚信履职。

  责任科室(单位):建筑管理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

  (六)强化信用信息查询应用。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推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查询和使用,将查询使用信用信息嵌入办理流程,依法依规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并实现机制化反馈奖惩案例。

  责任科室(单位):建筑管理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

  (七)建立健全信用修复配套机制。各相关科室、单位要制定完善信用修复具体规定,明确修复条件、方式和程序。对符合修复条件的严重失信主体,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将移出信息及时共享至银川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责任科室(单位):房地产管理科、建筑管理科、消防科、住房保障科、物业管理科、建筑行业管理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住房保障中心、物业服务中心、房屋产权交易中心

  三、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治理

  (八)扎实推进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严格落实《关于转发<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各相关科室、单位要建立信用清理工作台账,制定规范完善方案,对行业出台的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措施开展清理规范,并报局政策法规科审核汇总,确保10月底前全面完成清理。

  责任科室(单位):政策法规科、房地产管理科、建筑管理科、消防科、住房保障科、物业管理科、建筑行业管理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住房保障中心、物业服务中心、房屋产权交易中心

  (九)开展“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根据市信用办提供的行业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名单,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近3年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0次以上或受到10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依法依规通过集中公示、重点约谈、信用承诺、分级分类监管、信用修复等多种手段,督促相关市场主体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2021年8月底前,专项治理台账退出率达100%,基本实现台账“清零”。

  责任科室(单位):房地产管理科、建筑管理科、消防科、住房保障科、物业管理科、建筑行业管理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住房保障中心、物业服务中心、房屋产权交易中心

  四、改革创新提升城市信用建设

  (十)全力创建全国信用示范城市。按照《银川市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市实施方案》任务要求,全面推进我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全力争创全国信用示范城市,对照评审指标全面查漏补缺,努力实现信用示范城市创建首创首成。

  责任科室(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十一)开展信用惠民便企应用。探索社会化、市场化守信激励措施,推动公共信用信息依法公开和共享应用。开展个人守信激励应用,加强信用成果在保障性住房租赁方面的运用,探索建立“信易租”等惠民便企创新应用。

  责任科室(单位):住房保障科、住房保障中心

  五、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体系

  (十二)落实“双公示”制度。进一步提升“双公示”信息归集报送时效和质量,确保行政许可(消防验收)作出之日起7日内在“双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责任科室(单位):消防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十三)持续推进信用培训宣传。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突出信用主题,利用重要时间节点,广泛开展信用法规、信用建设和信用知识系列宣传教育培训,全面提升公职人员和重点人群、重点行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各行业主管部门全年组织行业宣传培训不少于1次。

  责任科室(单位):政策法规科、房地产管理科、建筑管理科、消防科、住房保障科、物业管理科、建筑行业管理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住房保障中心、物业服务中心、房屋产权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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