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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知识|信用修复“全覆盖”来了!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出台《信用修复管理暂行规定》,一起了解!

信用知识|信用修复“全覆盖”来了!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出台《信用修复管理暂行规定》,一起了解!

  •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 发布时间:202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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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为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错、诚信经营,近日,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青海省情和市场监管实际,制定出台了《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修复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积极推进全省市场监管各业务领域信用修复“全覆盖”。

信用知识|信用修复“全覆盖”来了!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出台《信用修复管理暂行规定》,一起了解!

【概要描述】  为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错、诚信经营,近日,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青海省情和市场监管实际,制定出台了《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修复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积极推进全省市场监管各业务领域信用修复“全覆盖”。

  • 分类:信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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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 发布时间:2021-08-16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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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错、诚信经营,近日,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青海省情和市场监管实际,制定出台了《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修复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积极推进全省市场监管各业务领域信用修复“全覆盖”。

  实施失信信息修复“全覆盖”。在贯彻落实好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前提下,《暂行规定》实现了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文简称公示系统)公示的失信信息修复“全覆盖”,即除对《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状态)、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进行修复外,《暂行规定》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结果、年度报告和属于重点领域的食品抽查检查(抽检)结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查(抽检)结果等信息也纳入修复范围,实现失信信息“能修尽修,应修必修”,充分发挥信用修复机制在鼓励失信主体自我纠错、诚信经营中的重要作用。

  创设层次鲜明的修复机制。《暂行规定》明确了在对经营异常名录(状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作出移出(恢复)决定后届满三个月、六个月的,无需当事人再次申请,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动停止对列入(标记)、移出(恢复)记录的公示,彻底删除相关失信信息。为更好实现信用修复管理目的,消除惩戒影响,《暂行规定》还规定了在对有关失信信息决定修复时,对与其相关联的其他失信信息也一并进行修复机制,如在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作出移出决定六个月后,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公示相关联的已满最短公示期(六个月或者一年)的行政处罚信息,进一步减轻了当事人就同一失信行为多次申请修复的压力,实现了“一次申请,多项修复”。

  推出年度报告信息修复机制。目前,对于当事人填报错误的年度报告信息只能将错就错保持信息错误状态,这是长期以来信用监管的一个痛点难点问题,《暂行规定》专门针对该情形推出了年度报告修复机制,即当事人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经市场监管部门准予修复后就可以对错误的年报信息予以更正,并对修改前后的年度报告信息同时进行公示,进一步提升了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为切实强化当事人公示真实信息的社会责任感,倒逼当事人严格谨慎公示信息,特别规定将年度报告修复的当事人纳入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尤其是对一年内两次以上申请修复年度报告的当事人直接作为“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象。上述各项规定体现了年度报告信息修复条件明确、程序规范、监督有力。

  确定客观合理的失信信息公示期。将失信行为社会影响、情节性质等因素作为设置失信信息公示期的重要衡量标准,为失信信息“量体裁衣”设置了不同公示期,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结果中的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信息和拒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1年,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信息的公示期为3个月,食品抽查检查(抽检)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查(抽检)结果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1年,充分体现信用修复管理的宽严相济。

  信用修复管理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紧密衔接。根据《暂行规定》,对《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重新进行了调整,新增“年度报告信用修复次数、违反守信承诺次数、修复惩戒次数”等三个三级指标,并明确了各项指标的扣分标准,同时进一步修改了“青海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系统”,使信用修复管理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行了紧密衔接。

  设置完整严密的修复程序。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和分工情况,确定信用监管机构为信用修复工作的受理、审核和决定机构,明确了从受理到决定各个环节的办理时限,特别规定了审核环节信用监管机构与原办案机构会商机制,保障了审核的客观性、准确性。同时对新增的修复内容设计了各环节、各流程的格式文本,使修复工作从当事人申请到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决定,每一步都能做到材料齐全、内容完整、操作规范。

  加大对当事人欺诈申请的惩戒力度。为更好规范当事人信用修复行为,使“信用”贯穿修复全过程,特别规定了在信用修复决定作出前和作出后,发现当事人存在欺骗、隐瞒等情形时,对其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惩戒措施,如撤销原修复决定、一年内不再受理该当事人提出的失信信息修复申请,同时在公示系统公示其欺骗、隐瞒行为。这一措施体现了对欺骗、隐瞒行为的“零容忍”,实现了对欺骗、隐瞒行为实施惩戒的“全覆盖”。

  实施具有震慑力的守信承诺监督措施。为切实增强当事人诚信守法经营自觉性和主动性,《暂行规定》明确当事人须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守信承诺书,充分发挥自我监督作用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明确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在取得修复后一年内违反守信承诺的,可采取如增加“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频次、撤销原修复决定等约束措施,实现对当事人违诺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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